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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5706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申请执行费75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为横山县文工团的职工,在其单位有工资收入。现依法裁定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某在横山县文工团的工资收入30000元,提取后继续扣留其工资,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