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禄(绰号安子),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23时许,陈亮天(另案处理)等人在威海市环翠区MGM酒吧跳舞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辛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辛某某被打伤后到威海市立医院急诊室治疗。陈亮天遂纠集被告人张德禄、金日、王高蕃、赵俊男(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威海市立医院西门,被告人张德禄跟随陈亮天等人手持砍刀冲进急诊观察二室,将室内电灯关掉后随意砍人,致被害人辛某某右侧第7、8肋骨骨折,致其他在场群众即被害人王虎敏左肘外侧见6.0厘米皮肤瘢痕,左腰背部见3.5厘米、12厘米皮肤瘢痕,左髋外侧见4厘米皮肤瘢痕;被害人田丽霞右侧腰背部见18厘米“L”型斜行皮肤瘢痕;被告人罗凤奎右手食指中节远端完全离断。经鉴定,被害人辛某某胸部所受损伤、被害人王虎敏、田丽霞体表所受损伤、被害人罗凤奎手部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德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禄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禄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禄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德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禄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德禄的缓刑宣告部分。二、被告人张德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