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谷安佳与秦弘、朱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安佳,秦弘,朱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551号原告:谷安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秦弘,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朱金华,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谷安佳与被告秦弘、朱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谷安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安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谷安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安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交纳1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安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