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阮宏丽与余潇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宏丽,余潇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3887号原告:阮宏丽,曾用名阮红丽,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余潇涵,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呈县。原告阮宏丽诉被告余潇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余潇涵归还阮宏丽借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7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余潇涵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阮宏丽到庭参加诉讼,余潇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余潇涵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向阮宏丽借150000元为开公司所用。2014年9月1日,余潇涵再次出具欠条一份,对150000元的借款补充约定了还款时间。至今,余潇涵未归还阮宏丽借款人民币110000。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潇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宏丽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70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被告余潇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