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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官营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官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1326号罪犯蒋官营,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新刑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驻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官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官营2006年至2008年初,与曹某共谋,利用曹某担任平舆县盐业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揽人郭某人民币220万元。被告从中分得110万元。罪犯蒋官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2015年监狱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半年评审良好或优秀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官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官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代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