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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柏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柏富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356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24252-1。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柏富云,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粟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