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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翠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301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姚翠容,1975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国平书 记 员 孙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