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1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将代码:14499276-6)。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章凤仙,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合,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支付执行款842503.8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112.5元、执行费10825.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尚应支付执行款842503.8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112.5元、执行费10825.0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章凤仙、宁波悦然兴贸易有限公司、郑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6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