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良生、陈修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武良生,陈修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054号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良生,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陈修金,男,1966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与被告武良生、陈修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航天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航天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