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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有关加工承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元华,董事长。第三人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通海电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2008年11月11日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朱蓓蓓分别出资150万元和1350万元,成立了西安通海电炉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1日朱蓓蓓将拥有的1350万元出资转让给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西安通海电炉工程有限公司成为法人独资企业。2009年6月18日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安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的房地产以2812.24万元的价格进行实物增资,使西安通海电炉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312.24万元,2009年6月24日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将其所有出资转让给朱蓓蓓,西安通海电炉工程有限公司成为自然人独资企业。2013年1月10日西安通海电炉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上,2009年4月23日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在增资前就将其房地产过户至西安通海电炉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6月15日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即对其拥有的出资进行了转让,该行为应属无效。此外,因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接收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资产,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2010)六执字第310号、(2008)六执字第2061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09)邹法执一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复字第00084号执行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721号、00722号、(2016)陕01民终4527号民事判决书亦因上述原因裁判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接收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上述裁判涉及标的总额未超出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接收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的资产范围。综上,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接收西安华兴电炉有限公司的资产(位于西安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的房地产作价2812.24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已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责任,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云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受资产范围内(2812.24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冶迈克液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