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斯琴达来诉被申请人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达来,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314号申请人斯琴达来,身份证号×××,职业不祥。被申请人永利,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不祥。申请人斯琴达来诉被申请人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斯琴达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利所有的40头牛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33000元,担保人贺希格以其的工资为申请人斯琴达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斯琴达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永利所有的40头牛,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被扣押的牛由被申请人饲养,饲养费由被申请人自理,但被申请人不得变卖、抵押或其他有碍扣押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