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华与肖文梅、罗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肖文梅,罗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程华。被执行人肖文梅。被执行人罗明云。本院在执行程华与肖文梅、罗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尚未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81执6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冉克勤审判员 周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