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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华与肖文梅、罗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肖文梅,罗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程华。被执行人肖文梅。被执行人罗明云。本院在执行程华与肖文梅、罗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尚未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81执6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冉克勤审判员  周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