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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共辉与被执行人师小云、严艳辉、师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共辉,师小云,严艳辉,师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331-3号申请人王共辉,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五里牌乡新庄村官畈组11号。被执行人师小云,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集庄村师家组19号。被执行人严艳辉,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集庄村师家组19号。被执行人师岳良,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公务员,住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白云新街1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共辉与被执行人师小云、严艳辉、师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湘06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师岳良在银行有工资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下:冻结被执行人师岳良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安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