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炜乾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4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系京东商城配送站员工,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4月26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京东商场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配送站上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匿名在京东商场上注册账户,通过伪造收货人和联系电话,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后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将所购商品据为己有,之后以低价卖出。经查:被告人杨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京东商场上下订单12单,共13部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共79744元。2016年5月4日17时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现被告人杨某侵占公司财物,于同年5月5日晚19时将被告人杨某扭送派出所处理。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颖欣曾昭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