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0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陈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014号原告: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许思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倩玲,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陈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广州市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