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国水与诸暨市爱普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水,诸暨市爱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713号之一原告:张国水,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倩,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爱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法定代表人:朱国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水与被告诸暨市爱普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国水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国水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水撤诉。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张国水负担。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