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让文与康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让文,康龙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915号原告:李让文,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龙龙,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让文与被告康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李让文提供的被告康龙龙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康龙龙送达诉讼文书,怀远速递公司以原告李让文提供的被告康龙龙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2016年9月9日,本院向原告李让文送达提供康龙龙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供康龙龙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李让文仍未向本院提供康龙龙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让文不能提供被告康龙龙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李让文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让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