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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新疆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任玉亮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住所地,和田县喀什塔什乡布雅矿区。法定代表人:史新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季华,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亮,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玉枝,女,汉族,系被上诉人任玉亮妻子。上诉人新疆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义成矿业和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玉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县人民法院(2016)新32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成矿业和田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成矿业和田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庆   波审判员 玉素甫江依力哈木审判员 包   建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家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