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尚与盛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尚,盛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845号原告:高尚,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盛然,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高尚与被告盛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高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高尚负担。审 判 长 寇学年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