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肖某1与肖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1,肖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30号原告肖某1。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某2。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原告肖某1诉被告肖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肖某2的经常居住地为宜昌市东山大道X-X-X。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肖某2的经常居住地为宜昌市东山大道X-X-X,该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应属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莊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