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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鲍加全与代本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加全,代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鲍加全,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代本会,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姜庙村小蒋组36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905064816。本院在执行鲍加全与代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本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