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鲍加全与代本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加全,代本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鲍加全,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代本会,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姜庙村小蒋组36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905064816。本院在执行鲍加全与代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本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