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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岳宝俊与何彦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宝俊,何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84号申请人岳宝俊。被申请人何彦辉。申请人岳宝俊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彦辉位于××房产。并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彦辉位于××房产(合同编号141106100037)。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