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殷涛强、魏增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涛强,魏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保364号申请人:殷涛强,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思源,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增良,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殷涛强与魏增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魏增良价值716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殷涛强与吴燕宇提供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南里5号802室房产作为担保(厦国土房证第0129081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殷涛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增良价值716000元财产。案件申请费4100元,由殷涛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字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