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刑初427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取保候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在丹东市大孤山经济区孤山镇某街开设××××游戏厅,开业不久,被告人赵某购买了“东方神龙”、“同类炸弹”、“双响狮王”三台具有退分功能的游戏机放置于该游戏厅二楼,游戏玩家购买上分卡在该游戏机上玩游戏,通过赢取足够分值按比例兑换相应现金奖励。2016年6月2日15时许,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大孤山派出所民警在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孟某、于某二人正在使用“东方神龙”、“同类炸弹”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当场扣押“东方神龙”、“同类炸弹”、“双响狮王”主板三个。经丹东市公安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丹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东方神龙”、“同类炸弹”、“双响狮王”游戏机均为赌博机,每类赌博机均共用一台主机,共有八个操作单元,二十四个台位。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冯某、贾某、卜某、孟某、于某证言、赌博机主板、照片、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厅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东方神龙”、“同类炸弹”、“双响狮王”主板三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