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钟风格、江西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风格,江西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钟风格,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江西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大余县南安镇伯坚大道金大花园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1650-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风格与被执行人江西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民一初字第189、1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计人民币24.76万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执行费计人民币3614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24.76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王有为审 判 员 廖达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家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