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张琳、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张琳,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608号。负责人张月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琳,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延安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汤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被告张琳、绍兴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较大存款。本案在审判阶段已预查封被执行人张琳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盛世名苑(二期)17幢000101室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