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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敏与董国荣重庆吉牌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2单元4-1。被执行人: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2区。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渝仲字第00734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敏于2015-0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吉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由本院(2016)渝05破5号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由九龙坡区法院受理。同时,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01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翟 林审判员 张小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