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卫华涂料店与王玉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卫华涂料店,王玉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277号原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卫华涂料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叶卫华。被告:王玉眉,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受理了原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卫华涂料店与被告王玉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应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少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