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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宇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宇,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402号原告:陈晓宇,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淑霞,系陈晓宇母亲,1963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陈营子村。负责人:朱万双,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宇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3月随母亲将户口迁至承德市大庙镇陈营子村,被告承诺原告平等享有本村村民待遇。2012年,双滦区政府对陈营子村整体改造,原告此时已独立分户,符合“应批未批”宅基地享受四万元补贴的条件,但由于被告在落实拆迁补偿政策时工作疏忽,没有按拆迁政策支付申请人补偿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宇主张其在陈营子村整体拆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应批未批”宅基地户享受四万元补贴的条件,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陈晓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