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董培培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培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699号原告董培培,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代表人阎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珍,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培培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王新玲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