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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丽琴与刘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丽琴,刘建秋,黄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秋,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黄敏学,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郑丽琴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秋、原审被告黄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丽琴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口头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且由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刘建秋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管辖协议必须具有书面形式。上诉人主张应根据口头约定确定管辖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