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贾胜、陈佳佳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胜,陈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8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胜,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贾胜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7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贾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佳佳,男,1990年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人陈佳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承凯,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胜、陈佳佳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及辩护人李永刚、黄承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6月19日至30日期间,以汽车抵押借贷为诱饵,采用骗签协议,先行出借三名被害人部分借款共计人民币35200元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假借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为由将车辆开走卖掉,骗得三名被害人共计价值人民币320655元的汽车3辆,后将车辆转卖给他人。被告人陈佳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雷诺汽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二、盗窃。被告人贾胜伙同曹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6月11日,至常熟宝信宝马4S店3楼办公室、常熟市虞山镇世贸欧典咖啡馆213包厢等地,与被害人崔某约定,以其所有的宝马汽车抵押借款,期限一个月,出借被害人崔某人民币44800元,并在安装GPS后将该宝马轿车归还被害人持有使用。2015年7月1日21时许,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2且等人至常熟市虞山镇半岛酒楼附近,采用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宝马轿车1辆及车内嘉实多机油5桶、显示器1台、CD机头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12660元,并于当日至苏州将该车转卖给关某(另案处理)等人,后该车由被害人崔某于2015年8月份从贾胜父亲处自行追回。被告人陈佳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在诈骗、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胜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佳佳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佳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和盗窃罪均不认可,其辩解称:1、指控的诈骗中,将车辆开到苏州都是事先经过车主同意的,且车辆交给关某是保管;2、指控的盗窃中,在开走车辆前已经通知了车主;3、实际支付给车主的钱应该不止起诉书指控的数额。被告人陈佳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诈骗罪认可,对第1、2起诈骗,认为其当时不知情,以为是正规车贷;对指控的盗窃罪不认可。辩护人李永刚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定性有异议,其中,第2起雷诺车是正常交易,车主同意车辆质押;第1、3起,被告人的目的是敲诈勒索;2、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当庭称在开走宝马车之前告知了车主,若属实,则定盗窃有些牵强;3、关于涉案金额,诈骗部分应扣除被告人一方转账给车主的金额;盗窃部分不应包含车内物品,涉案金额应是278800元。辩护人黄承凯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2、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贾胜当庭称在开走宝马车之前告知了车主,若属实,则不属于秘密窃取;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佳佳的作用很小;3、涉案金额应扣除被告方出借给车主的金额,即诈骗部分扣除35200元,盗窃部分扣除44800元;4、部分车辆已发还给车主,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5、被告人陈佳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6、被告人陈佳佳系初犯。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5年6月19日至30日间,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汽车抵押借贷为诱饵,由曹某、被告人陈佳佳等人与被害人见面骗签协议、被告人贾胜转账,先行出借三名被害人部分借款共计人民币35200元,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假借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将车辆开走转卖给他人,骗得三名被害人的汽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2065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等人至常熟市虞山镇香榭丽咖啡店,采用上述手段,先行支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2000元,以上述理由,骗得被害人郭某的苏M×××××荣威牌(350S)小型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51680元。2、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等人至常熟市虞山镇世茂欧典咖啡店,采用上述手段,先行支付被害人胡某1人民币21600元,以上述理由,骗得被害人胡某1的苏C×××××雷诺牌(科雷傲)小型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214225元。3、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等人至常熟市虞山镇新颜东路百姓饭店,采用上述手段,先行支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1600元,以上述理由,骗得被害人刘某的苏E×××××奇瑞牌(瑞虎)小型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54750元。二、盗窃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贾胜伙同曹某等人至常熟宝信宝马4S店办公室、常熟市虞山镇世贸欧典咖啡馆等地,与被害人崔某约定,以其所有的宝马汽车抵押借款,期限一个月,出借被害人崔某人民币44800元,并在安装GPS后将该宝马汽车归还被害人持有使用。2015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某等人至常熟市虞山镇半岛酒楼附近,采用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宝马牌小型汽车1辆(内有嘉实多机油5瓶、显示器1台、CD机头1台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2660元,并于当日将该车转卖给他人。三、其他情节2015年7月20日16时20分许,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服装城五号桥与常兴路路口将布控车辆拦下,并当场查获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及赵某1、曹某。案发后,赃物雷诺牌汽车及相关证件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1;赃物奇瑞牌汽车已被该局追回并予以扣押;赃物宝马牌汽车由被害人崔某于2015年8月从贾胜父亲处自行追回,车内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崔某。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其想用荣威车抵押借钱,通过QQ认识一个中介,其说车子做过抵押了,能不能做二次抵押,他说泰兴办不了,但是可以介绍其到常熟去办。6月19日,中介到靖江,然后其开车乘他到了常熟,约在香榭丽咖啡三楼见面。其到的时候,对方两个人已经在了,微胖男子和其谈,他问其车子有没有抵押过,其说抵押过的,他说可以借的,让和他一起的小弟给其汽车拍照。其说借2万,他说可以,月息3分,写4万的欠条,其问他为什么要写4万,他说为了怕其不还钱。然后签了车辆买卖协议、借条、借款合同等,他说同意其把车子开走的,车辆买卖协议只是一个形式,只要定期还款一点问题都没有。对方打了2万到其卡上,他说让其把2万给他,然后他再打一遍,这样账上就是4万,其答应。他小弟跟其到了附近的建设银行,其取出2万给了微胖男子,他给其2000元,说要开其车子去装GPS,等装好了,把剩下的1.8万打给其,然后他开其车子带中介离开了。其等了好久他们都没回来,联系微胖男子说车有问题,已经在苏州了,让其去苏州解决,其过去后他又让其联系他们经理,但没找到人。最后一次联系是6月24日左右,对方说要6万拿车,后来说最少4.8万,其们没同意,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同时,其对和其签合同并开走其车子的人(曹某)进行了辨认。2、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做贷款的人,他介绍他朋友给其贷款。2015年6月21日,对方打电话约其到常熟世茂欧典咖啡二楼777包厢,其就开雷诺科雷傲车从江阴过去。其到包厢时对方有两男一女在,主要是曹经理和其谈,他让另一个男的和其下楼拿证件,并用手机把其汽车内外都拍了照,之后其上楼和曹经理继续谈。其说借5万,他说月利2.88,另外,保证金5000元、GPS费用1500元、喝咖啡费用300元、劳务费200元、第一个月利息1400元要先给他。他说办了贷款后其可以把车子开走,但是要装GPS,将来钱还了,就把GPS撤掉,还说如果开出江苏地区的话给他打个电话,其答应。他就拿出合同让其签,其只知道有一份借款合同,其他合同没仔细看内容。其提出要一式两份,他说没有的,其说要拍照,他也不让。对方向其银行卡转了3万元,说还有2万元等给其车子装好GPS后再给。其和他去附近的工商银行ATM上取了2万元,把8400元给了他。他让其先上楼找另外两个人,他去装GPS,然后他就开其车子离开了。其回到楼上,另外两个人已经走了。其等了好久,打他电话先是让其别急,后来关机了。第二天中午其到苏州也没找到人。后来有个自称曹经理朋友的人找其说其欠15万,想要车子必须给他们15万,还说帮其跑关系要请人吃饭,其就给他汇了8000元。到2015年9、10月,陈佳佳找其说曹经理被羁押,要其写谅解书,他说其车子可以开走,以后不要再追究这个事情了,其同意,之后一起到虹桥派出所写了张纸条,然后其开自己车子走了。其车子是分期付款购买的,当时其告诉曹经理的,他说这样的车子在别的公司办不了贷款,但是他们公司可以办。同时,其对曹经理(曹某)进行了辨认。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30日,其找温某借钱,他说没钱,但可以帮其找做汽车抵押贷款的人,崔某已经做过了,可靠的,就帮其联系。对方要了其奇瑞车的行驶证、汽车外观和内饰的照片,微信上回复温某可以的,他就把其号码给了对方,对方曹经理打其电话约好在琴湖城市广场见面。中午,曹经理和另外两个人开奥德赛过来,一起到百姓饭店。其说要到手3万,曹经理说需要写4万的欠条,扣除4000元风险抵押金、2400元利息、2000元GPS费用共计8400元,其同意。他拿出七八份合同,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买卖合同等,其打温某电话问签字有没有问题,他说没问题,其就签了,需要对方签字的地方都是空着的。跟他一起的男子帮他拿着包和文件,其在签的时候,等在外面车里的男子也进到包厢,问其车子的车况等问题。对方转账给其2万,他说剩下的2万等装好GPS后再给其。他们三人乘其车到大润发附近的农业银行取钱,其把8400元给了他。曹经理开其车把其送到琴湖城市广场,说他们去装GPS,一小时后回来,到时候会把汽车和2万元一起给其,其说一起去,他们说不行。等到下午2点多,其打电话给曹经理,但一直联系不上。7月6日,其、温某、崔某一起把曹经理骗到派出所,但被他逃跑了。其车子是银行贷款买的,当时其告诉曹经理的,他说这个是二次流动,没有问题可以做。同时,其对曹经理(曹某)、和他一起的人(赵某1)进行了辨认。4、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10日,温某找其说认识抵押公司,要其帮他用其车子抵押借钱,其同意。11日上午9点多,温某领姓曹男子到其宝马4S店办公室,他拿出合同,有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授权合同、借条、借款合同等,总共签了十几个字,他说只是个流程,只要按时还款就没有问题。当时说到7月10日还款。下午2点多,其和温某跟对方约好到世茂欧典咖啡213包厢,姓曹男子和瘦男子进来,他叫其把备用钥匙给他,然后叫瘦男子去装GPS。他通过“贾胜”的银行卡给其转了5万、1万,然后带其和温某到建设银行把钱取出来,当场退还给他一个月利息4000元、GPS安装费1200元、1万保证金。之后其就回公司了,留下温某在那边。下午5点多,温某把车还给其,说钱拿到了,他拿了3万,给其留了14800元。6月18日其去上海开会,姓曹男子打电话问其怎么开到上海了,说以后车辆开出苏州要提前和他讲一下,其说知道了,他就说没事了。7月1日晚上7时40分左右,其把车停在半岛酒楼东面地下车库出口处,到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取车时发现汽车不见了,其就报警了。7月1日22时18分其收到号码155××××4939发来的一条短信,内容是:请你明天与公司后勤联系,但其打过去的时候电话关机了。其多次和对方联系,他都不回,说他只是个业务员,让其联系姓刘的老板,其去苏州发现都是假的。7月6日,其和温某等人把姓曹男子骗到派出所,但被他跑了。8月10日,自称贾胜父亲的人联系其,说写个谅解书就把车还给其,但后来又不接电话了,最后是其到镇江把车子找回的。其宝马车是2013年9月在4S店购买,在银行贷款26万,见面时姓曹男子问其车有无抵押或贷款,其说有银行贷款的,他说有银行贷款可以做。被开走时其车里有驾驶证、行驶证、佛珠、太阳镜、打火机、香水等物,后备箱里有车载冰箱、8瓶嘉实多机油、1套原厂宝马520显示屏等物,找回来时只剩了行驶证,其他东西都没了。同时,其对姓曹男子(曹某)进行了辨认。5、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绰号“喜子”,2015年5、6月,贾胜把车抵押给对方借钱却被骗,其就和阿健过来帮忙,但后来也没拿回车。贾胜吃了这个亏,就想入这一行,叫其和阿健一起做。贾胜告诉其客户的联系方式,由其和客户联系,给车拍照发给他,他查了之后会反馈给其这辆车有无做过抵押,并给其一个价格,由他给客户打钱,客户把钱取出来后把装GPS的费用1200元-1500元、抵押担保金10%、利息3-5分给其,之后其会跟客户说装GPS,一两个小时后回来,实际是直接把车开到苏州交给东子,赚取差价,然后其方就不管了。其用来和客户联系的手机号码经常换,都是贾胜用别人的身份证去办的,他说要换其就换一个。白色的荣威车是贾胜叫其去谈的,其和陈佳佳跟车主见面,贾胜让其说装GPS,然后直接把车子开走,其就跟车主说做流动,钱先给一部分,装好GPS后再给剩下的,车主同意。贾胜打款给车主,其以保证金等名义要回来1万多,实际车主拿到3000元左右,然后其把车子开走交给贾胜,他让小赵开到苏州东子那边,东子给了贾胜钱。后来车主联系其,其说装GPS还没好,之后就关机,把号码扔了。雷诺车是贾胜让其去谈的,其和陈佳佳、一女性朋友一起到常熟一个咖啡厅和车主见面,先查了车子,知道是抵押过的,贾胜说可以做,签合同后打给对方3万,其以担保金等名义要回来一部分,最后以装GPS的名义把车开走,先开到润欣花园门口接了贾胜,然后跟他一起开到苏州以10万的价格抵给了东子。奇瑞车也是贾胜叫其去谈的,其和陈佳佳、瞎子一起和车主见面,先查了车子,贾胜说做过抵押,能放2万,其就跟客户签合同,以装GPS的名义把车开走,其先开回润欣花园,由小赵开到苏州给东子,陈佳佳开车把小赵接回来,听贾胜说这辆车赚了1万多。宝马车是其和小徐去跟崔某谈的,实际给她4万多,当天没有把她车子开走。后来是贾胜提出的,当时好多人在好记龙虾吃饭,贾胜说因为之前开走的奇瑞车主认识温某,温某又是崔某的中间人,借款合同还没到期,出了奇瑞这件事情后,崔某那里风险就大了,保险起见当晚就要把她的宝马车开走,其他人都没说什么,因为都听贾胜的。吃完后贾胜叫上其、陈佳佳、小赵一起开奥德赛找宝马车,路上其劝他不要拖,他不同意。贾胜用他手机上的GPS定位找到宝马车,然后把钥匙交给小赵,让他去开宝马车,贾胜说要把车子开到苏州去转给东子,其半路下车回润欣花园了,其在的时候没有人通知崔某。同时,其对贾胜、瞎子(赵某1)、陈佳佳、小胖(张某)、阿健(肖某1)、小赵(赵某2)、东子(关某)、锐志车主马某、奇瑞车主(刘某)、科雷傲车主(胡某1)、宝马车主崔某进行了辨认。6、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绰号“小赵”,2015年6月,其到常熟润欣花园住了几天,还有贾胜、张某、陈佳佳、喜子、肖某1、虾子住在那里。期间其开过两辆车,奇瑞车是其在润欣花园住处,喜子把车开过来,让其开到苏州停车场,其上车看到虾子在。其把车开到苏州交给东哥,陈佳佳也开奥德赛到了那里,接其和虾子回常熟。宝马车是贾胜叫其到好记龙虾吃晚饭,饭后其开奥德赛带贾胜、喜子、虾子、小胖子、陈佳佳,按照喜子手机里GPS位置到一个小区,喜子指着宝马520说“待会你就开这辆车,我微信发个位置给你,你把车开过去”,其就把车开到了苏州一个停车场,一会陈佳佳开奥德赛带贾胜一起过来。东哥把车子检查了一遍,其看见车里有太阳镜、打火机、手链、香水,后备箱里还有机油。东哥检查完后,就把车开到停车场里去了。其开宝马车的时候,不知道有无经过车主的同意,喜子让其开其就开。其在群里发过广告,车子在别的贷款公司做过一次,在外面不好贷,就到其处贷。同时,其对陈佳佳、虾子(赵某1)、贾胜、肖某1、喜子(曹某)、张某、好像是东哥(关某)进行了辨认。7、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绰号“小胖”,贾胜曾被骗一辆车,他觉得是个赚钱的方法,开始是其、贾胜、喜子、肖某1,后来赵某1、赵某2加入,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每个人过来后贾胜都会教别人怎么做,而且住在一起,平时也都聊这件事的,就是找客户、偷车、卖车,大家都懂的。其负责装GPS,看车辆轨迹及停放位置,如果停的位置比较好偷,贾胜或喜子就会叫人过去把车偷走。具体流程是先找客户,喜子和客户谈、签协议,贾胜汇钱给对方。一种情况是给车子安装GPS,之后偷偷把车子开走;另一种情况是借装GPS的名义把车子开走。车开到东子的停车场,其实就算是卖给东子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管了。同时,其对喜子(曹某)、肖某1、贾胜、赵某2、虾子(赵某1)、偶尔一起住的人(陈佳佳)进行了辨认。8、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绰号“虾子”,曹某找其做车子抵押担保,带其住在润欣花园。刚加入没多久,贾胜、喜子带其和陈佳佳他们一起去苏州和东子吃饭,谈了怎么做业务,大概就是贾胜谈到的业务,会先和东子商量,把车子发给他估价,搞到车子了直接开过去交接。他们之前发的广告就是车辆二次流动抵押,一般找到的客户车子事前已经抵押过一次,其感觉就是找这样的客户。他们通过中介找到车主,先查一下车辆的违章、抵押情况,贾胜说能做了,就由喜子出面和车主谈,假装答应对方的抵押贷款要求,然后签合同,先支付一部分费用,以安装GPS、交担保费为由收取一定的费用,再找借口直接把车子开走,把车子和合同都交给东子,东子打款给贾胜。还有套路就是不当场开走,给对方装GPS后车子还给对方,小胖子在家看车辆轨迹,如果看到车子跑的很远了,就会把车子拖回来。其参与过奇瑞车,是曹某带其和陈佳佳去的,在饭店包厢边吃边谈,主要是曹某谈,谈好车子抵2万多,扣掉装GPS和担保费,实际给对方1万多,然后喜子说要开走去装GPS,让对方等着,装好后还他。曹某开奇瑞车先到润欣花园,由小赵开到苏州,其和陈佳佳开奥德赛接他回来。同时,其对贾胜、喜子曹某、陈佳佳、张某、阿健(肖某1)、赵某2、东子(关某)进行了辨认。9、证人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赵某2、张某一起做车贷、房贷,主要针对一些征信不好或者银行黑户的人,就做了一辆别克车。同时,其对贾胜、张某、赵某2进行了辨认。10、证人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公司是融义信金融,有王某王总、其、王某3。小贾是客户,有车子要出就跟其谈价格,谈好就把车子连带合同一起给其,其公司收过来后再转卖。其以为他们是原车主第一手抵押,车主到期不还钱,他们就有权处置车子。其收过小贾几辆车子,他在微信上说有抵押到期的荣威车,其帮他查档案、估价,但最后没有卖给其。奇瑞瑞虎越野车是其接的私活,他发照片给其查档案、报价,当天他们把车开来给其,其转给他2.4万,车子后来其卖给了别人。雷诺车是小贾问其报价,其说10.5万,没多久他说车开到了其公司楼下,其当时不在,就通知了王总,后来给了小贾10.6万。宝马车是小贾先让其查信息,给他估价15.5万,后来有天晚上,小贾说他看了车子的行动轨迹,晚上的生活比较丰富,就说要把这辆车子拖回来,让其等他把车开过来,其就介绍给了徐亮。当晚11点左右他们送过来,有小贾、喜子、戴仿CK手表的男子,看了车子后其转账给小贾15.5万,他把车子和合同给其。当时他们翻车里东西,说到眼镜、香水,其在后备箱看到有几桶嘉实多机油,就拿了5桶,还有宝马520的小屏幕、CD机机头。第二天凌晨1点多,徐亮过来把车子收走了。这辆车在弄车之前小贾就和其说了,其知道车主肯定不知情,是被他们偷开走的,再说当时车上车主的很多私人随身物品都在车上。同时,其对小贾(贾胜)、戴表男子(赵某2)、喜子(曹某)进行了辨认。11、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融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老板,关某是公司业务员。2015年6月21日,关某说客户手头有雷诺车,车主没钱赎,10.6万转押给其,当晚6、7点,贾胜开车来,跟他一起的还有三四个人。他说是车主抵押给他,到期还不上钱,就只好把车卖了。其让两个朋友转到贾胜卡上10万,又当场付了6000元。其听关某说车主要赎车,就停着没卖,后来被车主和警察来开走了。其还收过荣威350,拿过来没多久就处理掉了,应该也是关某处理的。同时,其对贾胜、连帮停车场的东哥(黄某)进行了辨认。12、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融义信公司业务员,2015年7月9日下午,关某说雷诺车主要来赎车,后来就被警察抓了。他还收了一辆白色奇瑞瑞虎SUV汽车,2万多收的,已经转押出去,还帮张家港人联系了一辆宝马车。同时,其对和关某有生意往来的人(贾胜)进行了辨认。13、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绰号“东哥”,开连帮汽修厂。2015年7月9日下午,有警察过来把小关等人抓了。王某1说开了个抵押信贷公司,有车子没地方放,其就同意放在其处。14、证人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常熟市润欣花园D15幢908室房东,房子在5月22日租给了姓贾的和姓陈的男子。同时,其对姓贾的男子(贾胜)、姓陈的男子(陈某)进行了辨认。1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微信群认识喜子,接着认识陈佳佳、贾胜、肖某2他们。2015年5、6月,有人介绍一个江阴客户,说有雷诺车要做流动,喜子或贾胜说他们能做,其就把车主介绍给了他们。其联系车主时,车主说他车子银行贷款还没还清。后来他们谈的时候其没有参与,拿到返点3000元。同时,其对贾胜、肖某2(肖某1)、陈佳佳、喜子(曹某)进行了辨认。16、证人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微信上看到小额贷款广告,就想向崔某借车子抵押,她的车子是做过抵押贷款的。其和对方联系好见面,6月11日上午,对方两个男的开车来,曹经理和其到崔某办公室,他问了崔某车子情况、工作情况,说好借5万,合同上写6万,其中1万是保证金。崔某在合同上签字,具体内容其没仔细看。当天下午,其和崔某一起到世茂欧典咖啡,曹经理打了6万到崔某卡上,说要把1万元保证金、1200元GPS费用、4000元利息给他。其和崔某就坐他车去取了6万,给了曹经理15200元。7月1日晚上,车子被开走。其还把曹经理推荐给刘某,6月30日他们见面做了手续,但后来刘某说对方只给了1万多,把他车子拿去装GPS一直没拿回来,人也联系不上。7月6日,其、崔某、刘某等人把曹经理骗到派出所谈这个事情,被他跳窗跑了。同时,其对曹经理(曹某)进行了辨认。17、证人胡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系汽车市场博通汽车电器服务部负责人,通过检查雷诺车常装GPS设备的地方,未发现GPS设备。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及车辆进行搜查,扣押到相关证件、保险单、合同、手机、定位工具等物,并将部分物品发还的情况。其中,从关某处扣押到胡某1的雷诺车、行驶证、合同;从曹某处扣押到胡某1的户口本;从唐敏处扣押到刘某的奇瑞车;关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机油、宝马原装屏幕、CD机头;被害人胡某1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万元。19、借条、借款合同、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质(抵)押合同(个人)、声明书、承诺书、具结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涉案合同的情况。20、车辆轨迹、监控截图,证明涉案车辆被被告人一方开走的情况。其中,苏E×××××宝马车于2015年7月1日21时38分许行驶于苏嘉杭沙家浜出城方向。21、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沟通的情况。其中,被害人崔某在2015年7月2日凌晨2时许报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手机显示,在7月1日22时18分许接到155××××4939发来的信息“请你明天与公司后勤联系”。2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凭证,证明涉案账户交易情况。其中,贾胜账户于2015年6月11日转入崔某账户6万元,于6月19日转入郭某账户2万元,于6月21日转入胡某1账户3万元,于6月30日转入刘某账户2万元;于6月21日收到王某1通过他人账户转入的10万元;于7月1日收到从关某账户转入的15.5万元。2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苏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检查的情况。24、微信记录,证明被告人贾胜与关某等人的聊天记录情况。25、租房协议,证明被告人贾胜租房的情况。2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情况说明,证明涉案赃物的价格鉴证情况。27、机动车信息、参数、结算单、车内物品清单,证明涉案机动车及车内物品的情况。28、常熟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翻阅涉案手机的短信及恢复的已删除短信,均未发现被告人贾胜所称的通知短信;因受时间及运营商技术原因限制,未能调取崔某在案发当日的通讯记录。29、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30、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3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贾胜的劣迹情况。3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33、被告人贾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6月左右,其一个人到常熟做收抵押车生意,车主把车辆信息拍下来发给其,其发给东子,向他咨询是不是盗抢车辆、能不能收购以及收购的价格,和车主谈好价格后,就去收车,再卖给东子。曹某卖过两辆车给其,宝马车由赵某2开到苏州东子的停车场,越野车由其开过去,把车卖给东子后转账给曹某。后其称越野车是曹某自己开过去的,其当时本来是去苏州二手市场看车,离东子那里不远,就过去看看。被告人贾胜当庭称其和曹某是合伙关系,其提供资金,曹某找客户签合同,其让关某查车子的信息、有无抵押并报价,然后其告诉曹某。和车主签合同时说抵押,其拿到车后,因为收入证明不符合条件,所以经与车主电话联系后,取得车主同意,将车开到苏州。其与关某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是买卖,其把车子停在他处让他保管,他打给其的钱属于借款,他赚利息和停车费。第一辆荣威车是其联系了关某,曹某直接开去给他的,关某给其2万多,后来其让车主和关某联系赎车,没谈拢,其说那就随你怎么处理,后来卖掉了。第二辆雷诺车是其和曹某开到苏州去的,王某1的朋友打款给其10万,另外有6000元现金,但和车子没关系。第三辆奇瑞车是曹某谈的,其让关某查信息,后来也开到了苏州。宝马车是因为车主去上海违约,再加上收入证明有水分、提供的住址不实,所以决定拖车,是曹某提议的,其同意。当晚其指路,把钥匙给赵某2让他开到苏州,其和陈佳佳也去的,车子和合同给了关某,他给其15.5万,算借的。开走车子前其通知了车主崔某,发了一次短信,崔某马上回电话的,表示不同意。尾号4939的号码其好像用过,其发短信的事情没有告诉别人。其之前的供述和庭审不一样,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带有情绪,说的气话。34、被告人陈佳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贾胜说他在做汽车抵押贷款,如果有兴趣一起做,他让喜子带着其,2015年6月其就跟着他们学习这个了。贾胜的意思是现在做抵押贷款的人,十个里有五六个都是已经抵押过一次的,如果遇到这样的贷款人,就让他们签合同,按照合同里的条款就能把对方的汽车扣下来,然后卖掉,这个方法赚钱特别快。其们平时都在微信、QQ群里,有中介专门帮着联系贷款,接到单子后,贾胜或喜子和对方联系、约见面,然后喜子带其和对方谈,给汽车拍照发给喜子,喜子再发给东子查车子信息、有无抵押、违章情况、值多少钱,再和贷款人具体谈、签合同,有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买卖合同等。然后由贾胜给贷款人打一部分钱,喜子跟对方说等装好了GPS就会把剩下的钱打给对方。贷款人拿到这部分钱后,喜子会说要收取利息、保证金、GPS安装费等,从贷款人手里再拿回一部分。最后,喜子说去装GPS后把车子还给贷款人,但其见到每次都是把汽车开走送到苏州卖给东子。其参与了四次,有一辆荣威车,是其和喜子去和客户谈的,其负责拍汽车照片,谈好后带客户去取钱,然后等喜子通知,叫其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后来喜子让其开车去苏州。有一辆雷诺科雷傲,其和喜子、一个女的一起跟车主见面,主要是喜子和车主谈,喜子向车主介绍其和女的是他助理,叫其给车子拍照、拿合同,等车主签好合同,喜子就通知贾胜打钱,然后喜子说要装GPS,让车主等,他就把车子开走了,没多久,他打电话给其让其去苏州接了他和贾胜,车子应该是卖给东子了。有一辆奇瑞越野车,是其开车送喜子、瞎子去跟客户谈的,谈的时候其在外面,吃饭的时候一起的,后来喜子叫其开奥德赛一起去苏州,小赵开奇瑞车送到苏州东子那里。还有一辆宝马车不知道谁去签合同的,后来其听喜子说这个宝马车半夜三更经常开来开去的,就以她违约为由开回来。偷车那天吃饭时,贾胜说:“那辆宝马车经常晚上在外面开来开去的,咱们以她违约的名义把车子拖走。”吃过饭后,小赵开奥德赛带着其、贾胜、喜子去了常熟一个小区找到宝马车,后来小赵开宝马车、其开奥德赛载贾胜去了苏州,贾胜和东子谈价格。东子把宝马车打开看了一下,其也跟过去,小赵在车里拿走一个墨镜,其拿了一瓶香水,东子拿了一串手串。谈好后东子把钱转给了贾胜,回去的路上贾胜说东子给他转了15万。同时,其对贾胜、瞎子(赵某1)、喜子(曹某)、小胖子(张某)、阿健(肖某1)、小赵(赵某2)、东某1(关某)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陈佳佳当庭称诈骗部分,不知道曹某和对方签合同时说了什么;盗窃部分,在开走宝马车前听到贾胜说给车主发了短信。对被告人贾胜的第1点辩解及辩护人李永刚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及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均证实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约定抵押后以安装GPS为由将车辆开走,开到苏州未经过被害人的同意,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证人关某、王某1、王某3、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转账凭证均证实被告人一方在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车辆后立即转卖给他人,反映出其方对车辆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一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贾胜的供述反复,且当庭的辩解与现有证据相矛盾,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贾胜的第2点辩解、被告人陈佳佳关于盗窃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李永刚、黄承凯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手机短信截屏及车辆轨迹、监控截图,证明被告人一方是先开走被害人的汽车,后发短信通知被害人,该事实有证人曹某、赵某2、关某的证言笔录予以印证。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当庭的辩解相互矛盾、与现有证据矛盾,且于常理不符。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及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贾胜的第3点辩解,经查,被告人一方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金额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并有证人曹某、赵某1、温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贾胜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佳佳关于第1、2起诈骗的辩解,经查,从主观分析,证人赵某2、赵某1等人的证言笔录均证明被告人陈佳佳参与了预谋,被告人陈佳佳在侦查阶段对此亦有稳定、详细的供述,其当庭翻供无合理解释,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从客观行为分析,该2起诈骗均在与车主见面、签合同后,当即假借装GPS开到苏州,被告人陈佳佳均全程参与,此种做法明显不符合通常人对“正规车贷”的通常理解。故对被告人陈佳佳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李永刚、黄承凯的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诈骗金额可以扣除被告人一方在案发前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金额,盗窃金额应当以所窃赃物的价值为准;而关于车内物品,有证人关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并扣押有实物,应当予以认定。故对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黄承凯的第5点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陈佳佳当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坦白。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佳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佳佳当庭对诈骗罪部分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胜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贾胜、陈佳佳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对辩护人黄承凯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贾胜、陈佳佳分别因本案先行羁押的日期(37日),应折抵刑期。据此,对被告人贾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佳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陈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的苏E×××××奇瑞牌汽车,由该局发还被害人刘某;责令被告人贾胜、陈佳佳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荣威牌汽车,发还被害人郭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