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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芦凤莲与张德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凤莲,张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芦凤莲。被执行人:张德全。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芦凤莲申请张德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3民初38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德全应支付申请人芦凤莲案款8531.92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531.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德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3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