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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三群、鹤壁市顺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三群,鹤壁市顺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98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三群,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顺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买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群、鹤壁市顺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王三群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三群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后仍未能提供被告王三群明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王三群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飞人民陪审员  马超人民陪审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