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2民初627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周某1,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周某1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及开庭传票。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1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后孩子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并依法分割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2006年5月25日生下儿子周某2。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充分,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一直赌博,变卖家里财产,欠下20多万的外债,对原告从来不关心,对家庭没有尽到一点义务,儿子一直由原告及家人抚养,被告从来没有尽到过父亲的责任,婚姻根本无法持续下去。2012年初,原、被告到陕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但由于孩子小,不想让孩子失去一个完整的家,也怕孩子心里受到创伤,在双方家庭的调解下,原告试图原谅被告,被告也承诺不再赌博,好好改正错误,好好生活,原、被告于2012年3月6日复婚。但是复婚后被告一直欺骗家人,继续在外赌博,把家里的钱、亲戚朋友的钱都骗走,又欠下10多万元的外债,原告知道后,被告就于2015年11月离家出走,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由于被告执迷不悟,不肯悔改,原告无法和被告再持续婚姻生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1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其发出应诉公告,被告周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2,现已十岁。婚后,由于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经常在外打工,并一直染有赌博的恶习,欠下许多外债,对家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睦。2010年7月21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到三门峡市陕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6日,原、被告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到三门峡市陕州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被告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改善家庭生活,继续参与赌博。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一人独自带婚生子生活。2016年3月10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一子,双方本应努力劳动,建设美好的家庭生活,但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致使原、被告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并协议离婚。2012年2月6日,原、被告复婚后,被告未能积极承担家庭义务,改善夫妻感情曾经出现的裂痕,而是继续参与赌博,并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周某2现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因被告缺席致本院无法查证落实,应等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子周某2,暂由原告马某抚养,原告抚养期间,被告周某1有探视的权利,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被告周某1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马某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成年止。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熬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嘉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