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世博、陈志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博,陈志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481号原告诉讼代表人:李荣勤,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葫芦乡大辛庄村,身份证号码:1322331958********。原告诉讼代表人:姜庆魁,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葫芦乡大辛庄村,身份证号码:1322331950********。被告王世博,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广宗县核桃园乡柏城村。被告陈志奇,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广宗县核桃园乡柏城村。原告诉讼代表人李荣勤、姜庆魁代表的李德和等77人诉被告王世博、陈志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审查众原告的��讼标的不一,经核对账目有33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部分农户无相应的证据;另王世博、陈志奇以众农户损毁其实用的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未经处理,故此驳回共同诉讼,账目清楚的可另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明确,诉讼程序无从进行,本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故此原告的诉求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诉讼代表人李荣勤、姜庆魁代表的李德和等77人的共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人��陪审员尹站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