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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丁忠元与张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元,张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248号原告丁忠元,男,生于1975年8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忠,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炬,男,生于1979年10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丁忠元与被告张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忠元负担。审判员杨璐畅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马莉荣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