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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克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克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段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克菊,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23号国元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王立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华平,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郑克菊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宝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段华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克菊于2016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克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克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郑克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陆文波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斌斌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