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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封玉夏与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玉夏,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封玉夏。被执行人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小平。原告封玉夏与被告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202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于2016年4月25日前共同向封玉夏归还借款35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5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17680元由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封玉夏预交,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周小平于2016年4月25日前共同直接给付封玉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无锡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故本院对其名下财产暂不予执行;经查询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德龙代理审判员  尤 祺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