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执恢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富、陈友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义富,陈友池,王龙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义富。被执行人:陈友池。被执行人:王龙升。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富、陈友池、王龙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