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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本营与周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营,周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607号原告:孙本营,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周海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孙本营与被告周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倪泽清审 判 员  程明芳人民陪审员  吴春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