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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利娟与安莉芳(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娟,安莉芳(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455号原告:王利娟,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安莉芳(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碧浩,总经理。原告王利娟与被告安莉芳(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利娟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娟因双方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利娟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