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于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108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于海。申请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申请于海罚金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27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刑初30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振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