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董立志、关春林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董立志,关春林,董士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仁强。委托代理人孙文泉。被执行人董立志。被执行人关春林。被执行人董士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董立志、关春林、董士禄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140000元未执行。通过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棣商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