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元敏与安县茅香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敏,安县茅香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刘元敏,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住所地:安县高川乡茅香村4组。负责人:吴国超,站长。本院在执行刘元敏申请执行安县茅香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县茅香电站等待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