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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蔡连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杰,蔡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杰,男,1981年1月生,回族,无业。被执行人蔡连军,男,1972年5月生,汉族,中国石油长庆油田采气三厂职工。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杰与被执行人蔡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连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故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