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勇刚与山东神华投资有限公司、黄宗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勇刚,山东神华投资有限公司,黄宗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99号之三申请人:吕勇刚,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山东神华投资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黄宗信,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6日生效的(2016)鲁1728民初2685-1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宗信账户的资金17万元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宗信在中国银行东明城中支行的账户00×××18存款676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红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