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峰诉被告刘雪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8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楠附:(2016)皖1204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