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贺刚毅与何鸣、甄静、陕西毛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唐道锅锅餐饮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绿水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旺餐饮有限公司、刘彦龙、何铎琪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刚毅,何鸣,甄静,陕西毛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唐道锅锅餐饮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绿水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旺餐饮有限公司,刘彦龙,何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62-2号申请执行人贺刚毅,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王家村*组**号。被执行人何鸣,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六巷*号***室。被执行人甄静,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陕西毛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饕街商业街A区10108号。被执行人西安唐道锅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饕街商业街B区10108号。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绿水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132号。被执行人西安市西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57号六层。被执行人刘彦龙,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三村19舍***号。被执行人何铎琪,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六巷*号***室。关于贺刚毅与何鸣、甄静、陕西毛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唐道锅锅餐饮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绿水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旺餐饮有限公司、刘彦龙、何铎琪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11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西莲证经字第62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贺刚毅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鸣、甄静、陕西毛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唐道锅锅餐饮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绿水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旺餐饮有限公司、刘彦龙、何铎琪银行存款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