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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建强与李晓、叶海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强,李晓,叶海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晓,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叶海蕊(系被告李晓之妻),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强与被执行人李晓、叶海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李晓、叶海蕊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建强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要求本案先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陈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辞 关注公众号“”